住宿合同的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协议均受本条款的约束。此处未提及的其他细则应受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的约束。
2. 如果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殊合同,只要该特殊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做法,即使有上述规定,特殊合同内容也应优先于这些条款。
住宿合同申请
第2条
1. 有意向申请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将以下事项告知酒店
(1) 来宾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 (原则上基于附表 1 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2. 如果住宿期间,客人申请延长住宿,时间超过第 (2) 号住宿日时,则在申请提出时,应按客人申请新住宿合同一样处理。
住宿合同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是按照前几款的条件进行的。但是在证明酒店尚未接受申请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2.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住宿人须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酒店所规定的押金,该押金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最高限度。
3. 押金优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付的住宿费用,在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押金应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优先顺序来使用,如存在余额,应退还第12条规定所产生的费用。
4. 如果没有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完成支付第2款中提到的押金,住宿合同则失去效力。不过,仅限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日期时已经向住宿人告知了该事项。
无需支付押金的特殊约定
第4条
1. 不拘泥前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本酒店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一项无需支付押金的特殊约定的情况,届时则遵照该特殊约定。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押金,或者没有规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接受了前款所述的特殊约定。
第4条-2
(要求配合设施内感染防控措施)
对于寻求住宿者,本酒店可要求其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第138号法) 第4条之2第1款的规定给予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但是,本款并不表示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
(1) 没有按照本条款申请住宿时。
(2) 由于满员而没有房间时。
(3) 当寻求住宿的者被认定为有可能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道德等行为时。
(4) 住宿人属于以下a至c的情况时。
(a) 暴住宿人属于《防止犯罪集团成员的不公正行为法》(1991年第77号法)第2条第2款所界定的犯罪集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或准暴力团员、暴力团员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人员。
(b) 组织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活动的公司及其他机构。
(c) 高管中存在暴力团员的公司。
(5) 寻求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 寻求住宿者是《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以下称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时。
(7)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要求的行为,或要求本酒店承受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寻求住宿者根据《打击以残障为由之歧视的歧视消除促进相关法律》(2013年第65号法。以下称为“《残障者歧视消除法》”) 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寻求住宿者对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实施该要求所产生的负担过重而有可能明显妨碍本酒店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9) 当酒店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0) 属于《北海道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况时。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6条
1. 客人有权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因住宿人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将按照附录2的规定收取罚款(按照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本酒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支付,但在支付前住宿人已经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但,适用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遵照特殊约定时,住宿人支付解除住宿合同的违约金义务,仅限酒店已经告知了住宿客人的情况。
3. 客人在入住当日晚上 7:00 (如有标明抵达时间,但超过抵达时间 2 小时) 不抵达且未与酒店联系,则视客人自动解除住宿合约。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但是,本款并不表示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
(1) 当客人被认定为有可能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道德等行为时
(2) 发现客人属于以下a至c的情况时。
(a) 暴力团子、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与暴力团有关的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控制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活动的实体或其他组织
(c) 高管中存在暴力团员的组织
(3) 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要求的行为,或要求本酒店承受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客人根据《残障者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客人对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实施该要求所产生的负担过重而有可能明显妨碍本酒店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7) 由于自然灾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8) 属于《北海道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况时。
(9) 当客人出现酒店规定的禁止行为,如在室内吸烟、故意玩弄消防设施等,或不遵守酒店政策和规则中的禁止事项 (限于为避免引起火灾而认为必要的细节)。
2. 若酒店按照前项规定解约了住宿合同,则住宿客人将不能得到尚未提供的任何住宿服务和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详情
(1) 住客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籍人士须提供国籍和护照号码
(3)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2. 如果客人把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打算通过其他支付方式 (如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等) 进行时,则应提前在前项登记时提示这些凭证。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客人可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 3 点起到隔天 10 点为止。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的话,除了首日和离开日以外的日子是可以终日使用房间的。
2. 不限于前项,我们也允许附表 3 规定的时间之外利用客房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会按照下面列举的费用表收取追加费用。然而,请了解也有不接受额外追加客房使用时间的情况。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1. 住宿客人应遵守酒店制定的政策和规定。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应会在揭示板或者小册子可见位置显示及通知。
2. 由于酒店内不可避免的原因,前一段规定的营业时间可能会暂时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管理层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访客。
住宿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细目列于附表 1 中。
2. 前项住宿费用的支付,应以货币或酒店认可的方式支付,如旅行支票,优惠券,信用卡或借记卡等。住宿客人应在从酒店出发时或者酒店要求时酒店前台进行支付。
3. 当酒店为客人提供客室,并且可以使用的话,即使客人按自己的意志没有利用此房间,酒店也会收取费相应的用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如果酒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 / 或相关协议时对客人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但是,如果损害并非是由于酒店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话,则不适用。
2. 酒店已从消防机关处受领了,酒店已经加入了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害。
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时的处理
第14条
1. 酒店应在无法提供合同房间的情况下,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可行的范围内为客人安排别处的相同标准的住宿。
2. 尽管有上述条款,但若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应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当数额的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并非是由于酒店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话,则不予赔偿。
寄託物等の取扱い
第15条
1. 住宿者在酒店前台存放的贵重物品或现金发生丢失或损坏时,酒店应赔偿其损失,然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当酒店明确要求客人告知物品其类型和价值,但客人并未能这样做时,酒店将在 300000 日元的限额内赔偿客人。
2. 针对于客人未向前台寄存而带入酒店的物品或者现金,若因酒店故意或过视造成减少或者损失时,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但是,若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酒店将在 150000 日元的限额内向客人赔偿。
托管行李和 / 或客人的物品
第16条
1. 当客人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达酒店,酒店仅在事前了解物品会提前到达的情况下才有责任保管。酒店将通过前台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告知其进行行李交接。
2. 当客人退房后酒店发现客人遗留的行李或物品时,酒店可以确认到失主时,酒店会联络失主并按指示的内容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失主并未给予指示或者并判明失主的话,酒店会在发现后保管物品七天,随后交由警察保管。
3. 前第2款所述的住宿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酒店保管责任,属于第1款的情况,应按前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属于前款第2款的情况,应按第2项的规定执行。
关于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1. 当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了车钥匙,由于酒店只需提供车位,酒店对客人的车辆管理不负责任。但是,对于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如果因酒店过失或有意使其受损,则有赔偿其的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18条
1. 若客人故意或过失造成酒店的损失,客人应向酒店赔偿。
2. 所有客房为禁烟房,如果在客房里吸烟,住宿人需支付60000日元的特别清洁费。
拒绝或取消宴会/活动合同
第19条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不会签订宴会 / 活动合同。此外,如果已经签订合同,酒店将取消宴会/活动
(1) 该活动的与会者是反社会 / 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相关团体或企业的成员。
住宿客人应该支付的总额 | 详细 |
---|---|
住宿费 | (1) 基本住宿费 |
追加费用 | (2) 追加餐饮费 (早・晚餐以外的餐饮费) 以及其他的设施利用费用 |
(3) 服务费 (2. ×10%) | |
税金 | 消费税・温泉税 |
(注)
1. 基本住宿费依照本酒店提供的住宿费表。
2. 儿童费用对应小学生、若以大人标准提供餐食和寝具时需收取大人费用的 100%、提供儿童餐饮和和寝具时则为大人费用的 70%、婴幼儿 (小学生以下) 仅提供寝具时,按 1 名に付 3300 日元 (含税) 收取费用。
3. 税法改正时,因遵循新的规定。
受理合同节约之日 | 一般 (不满5间) | 团体 (5间-9间) | 团体 (10间以上) |
---|---|---|---|
不住宿 | 100% | 100% | 100% |
当天 | 100% | 100% | 100% |
前一天 | 80% | 80% | 80% |
3天前 | 50% | 50% | 80% |
7天前 | 20% | 50% | 50% |
14天前 | – | 20% | 50% |
21天前 | – | – | 20% |
(注)
1. %是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率。
2. 合同住宿日数缩短的情况下,不管缩短日数如何,都要收取一天 (最初一天) 的违约金。
3. 对于团体客人 (5 间及以上) 解除合同的,自住宿日期 10 天前 (受理日开始第 11 天为入住日) 起,不收取相应房源数量的 10%的客室数 (四舍五入至整数) 的违约金。
客房类型 | 1室1小时单位×人数 (10:00-14:00) |
以 1 室为单位 (14:00 后) |
---|---|---|
Wellness Room – Premium Suite | 66000日元 | 495000日元 |
Wellness Room – Suite | 14300日元 | 99000日元 |
小型套房 | 7700日元 | 66000日元 |
双人间 | 4400日元 | 28600日元 |
三人间 | 4400日元 | 28600日元 |
儿童友好型客房 | 4400日元 | 28600日元 |
日式客房 | 4400日元 | 28600日元 |
木屋 (12栋) |
5500日元 | 36300日元 |
木屋 (16栋) |
16500日元 | 110000日元 |
木屋 (11,15,17栋) |
22000日元 | 165000日元 |
木屋 (7-10栋) |
8800日元 | 66000日元 |
(注)
延长费用 1 和延长费用 2 不重复收取。
上述房间的延长使用需要提前在前台申请,也有不能受理的情况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