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合同的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住宿设施和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依照本条款之规定事项。有关本条款没有规定之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公认的习惯来处理。
2. 本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遵守特约时,不受限于前款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约。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1.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人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 (原则上按照附录1中的基本住宿费)
(4) 酒店要求的其他事项
2. 住宿人在住宿期间提出继续入住超过前款第2项所述的入住时间时,在客人提出申请时点,本酒店视为已经存在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住宿合同成立等
第3条
1. 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的申请时,即视为住宿合同成立。不过,当证明本酒店并没有接受该申请时,则不适用。
2.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住宿人须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酒店所规定的押金,该押金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最高限度。
3. 押金优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付的住宿费用,在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押金应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优先顺序来使用,如存在余额,应退还第12条规定所产生的费用。
4. 如果没有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完成支付第2款中提到的押金,住宿合同则失去效力。不过,仅限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日期时已经向住宿人告知了该事项。
无需支付押金的特殊约定
第4条
1. 不拘泥前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本酒店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一项无需支付押金的特殊约定的情况,届时则遵照该特殊约定。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押金,或者没有规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接受了前款所述的特殊约定。
第4条の2
(要求配合设施内感染防控措施)
对于寻求住宿者,本酒店可要求其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第138号法) 第4条之2第1款的规定给予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1. 存在以下情况,酒店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是,本款并不表示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
(1) 没有按照本条款申请住宿时。
(2) 由于满员而没有房间时。
(3) 住宿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相关活动时。
(4) 住宿人属于以下a至c的情况时。
(a) 暴住宿人属于《防止犯罪集团成员的不公正行为法》(1991年第77号法) 第2条第2款所界定的犯罪集团 (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员 (以下简称“暴力团员”) 或准暴力团员、暴力团员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人员。
(b) 组织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活动的公司及其他机构
(c) 高管中存在暴力团员的公司。
(5) 寻求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 寻求住宿者是《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以下称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时。
(7)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要求的行为,或要求本酒店承受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寻求住宿者根据《打击以残障为由之歧视的歧视消除促进相关法律》(2013年第65号法。以下称为“《残障者歧视消除法》”) 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寻求住宿者对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实施该要求所产生的负担过重而有可能明显妨碍本酒店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9) 天災、施設の故障、その他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より宿泊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とき。
(10) 属于《北海道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况时。
住宿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住宿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因住宿人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将按照附录2的规定收取罚款 (按照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本酒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支付,但在支付前住宿人已经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但,适用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遵照特殊约定时,住宿人支付解除住宿合同的违约金义务,仅限酒店已经告知了住宿客人的情况。
3. 无事先联系且过了入住当天晚上8点还未抵达酒店 (如果事先已经明确过预计抵达时间,超过该时间2小时),酒店可视为住宿人已经解除了合同。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有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但是,本款并不表示本酒店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住宿。
(1) 当客人被认定为有可能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道德等行为时。
(2) 当发现住宿人存在下列a至c中的任何一项时。
(a) 暴力团子、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与暴力团有关的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控制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活动的实体或其他组织
(c) 高管中存在暴力团员的组织
(3) 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要求的行为,或要求本酒店承受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客人根据《残障者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客人对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实施该要求所产生的负担过重而有可能明显妨碍本酒店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7)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住宿。
(8) 属于《北海道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况时。
(9) 客人违反禁烟行为,如在床上吸烟,对故意玩弄消防设施等,或不遵守酒店政策和规则中的禁止事项 (限于为避免引起火灾而认为必要的细节)。
2. 按照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酒店将不收取尚未提供住宿的费用。同时,酒店不会赔偿因取消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住宿的登记
第8条
1. 在入住当天,住宿人必须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籍人士须提供国籍和护照号码
(3) 酒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人拟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有别于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所规定的费用,请在前款所提的登记时出示这些支付方式。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宿人从下午3点至次日中午使用酒店客房。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的话,除了首日和离开日以外的日子是可以终日使用房间的。
2. 不拘泥前款的规定,酒店保留允许住宿人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标注支付费用。
(1) 住到下午4点,按照每小时5500日元
(2) 下午4点之后将收取当天的全天住宿费。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1. 住宿人在酒店时必须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酒店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在提供的小册子和各个地方的告示上都有说明。
2. 在必要或不得已情况下前款内容可能会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管理层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访客。
住宿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1. 住宿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的明细以及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见附录1。
2. 采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时,在住宿人办理入住手续或在酒店请求支付费用时,在前台支付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用。
3. 当本酒店向住宿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因住宿人自愿不住,将收取全额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在履行或者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时给住宿人造成的损失,本酒店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不应归咎于酒店原因所造成的,则不适用本款规定。
2. 酒店已从消防机关处受领了,酒店已经加入了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害。
无法提供合同规定房间时的应对方式
第14条
1. 如果酒店无法向住宿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酒店将在征得住宿人同意后,尽可能地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安排其他住宿。
2. 按照前款的规定本酒店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本酒店应向住宿人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将被用于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该归咎于本酒店的原因而造成无法提供房间时,则不会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存放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1. 如果住宿人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除不可抗力之外,本酒店将赔偿相关损失。针对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申报种类和价值而住宿人并没有申报,本酒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50000日元。
2. 没有保存在前台的住宿人带入酒店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丢失、损坏,本酒店将给予赔偿。但是,本酒店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除外,如果住宿人没有事先说明物品的种类和价值,本酒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50000日元。
住宿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1. 如果住宿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到达前只有经过了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本酒店才会负责保管,并在住宿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完成交接。
2. 住宿人退房后发现行李或个人物品忘记在本酒店,如果能判明其所有人,本酒店应与所有人取得联系并询问处理方式。但是,没有所有人的指示,或者找不到其所有人,本酒店会将行李至少保存七天,之后交给就近的警察局。
3. 前第2款所述的住宿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酒店保管责任,属于第1款的情况,应按前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属于前款第2款的情况,应按第2项的规定执行。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1. 当住宿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了车辆的钥匙,本酒店仅限向客人提供驻车位置,不负任何有关管理车辆的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人的责任
第18条
1. 如果因住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本酒店造成损失,住宿人应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2. 所有客房为禁烟房,如果在客房里吸烟,住宿人需支付60000日元的特别清洁费。
住宿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 明细 |
---|---|
住宿费 | (1) 基本住宿费用 (房费 (或房费+早餐费) ) |
(2) 服务费 ※ (1) × 10% | |
额外费用 | (3) 餐饮费 (或追加的餐饮费 (早餐以外的餐饮费) ) 以及其他费用 |
(4) 服务费 ※ (3) × 10% | |
税收 | (5) 消费税与入湯税 |
(备注)
1. 基本费用以本酒店提供的收费标准为准。
2. 与儿童同睡适用0至12岁的儿童,提供与大人同等的餐饮和寝具时,按照100%的大人费用收费。只提供寝具时,每一位儿童收取加床费。
3. 如果税法有任何修改,应适用修正后的条例。
收到解除合同当日 | 一般 (5间以下) | 团体 (5间-9间) | 团体 (10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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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 | 100% | 100% | 100% |
当天 | 100% | 100% | 100% |
1天前 | – | 80% | 80% |
3天前 | – | 50% | 80% |
7天前 | – | 50% | 50% |
14天前 | – | 20% | 50% |
21天前 | – | – | 20% |
(备注)
1. %是针对基本的比例。
2. 缩短合同规定的天数,无论缩短多少天,都要征收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 (五间以上) 在入住10天前 (受理日开始第 11 天为入住日) 提出取消部分客房时,客房数的10% (存在小数点的进一位) 的客房不征收违约金。